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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徵奢侈稅的象徵性意義

為讓稅制符合社會公平,財政部提出將針對高價商品、服務或交易,研議特種消費稅,也就是通稱的「奢侈稅」。對於政府正視貧富不均的問題,我們感到欣慰。但課徵方式、稅率、金額及標的,以及何時開始實施,目前都沒有結論。

國外有課徵奢侈稅的國家包括美國、加拿大、澳洲、南韓、日本及中國等,課徵奢侈稅的國家課徵項目則以珠寶、皮草、名錶、高級汽車、船舶及飛機等最為普遍,各種品項稅率不同,最低只有1%、最高可達33%。

社會上對所謂的「奢侈性的消費」定義模糊。一般而言,是以產品的價格高低或以產品的類別為區分。產品的價位越高,或產品類別被歸屬於高所得者所偏好者,便越可能被列為奢侈稅課稅的對象,包括豪宅、私人飛機、遊艇、高級名車、珠寶及手錶等高價精品。

開徵奢侈稅應同時考量稅收效益與稽徵成本,如果成本大於稅收,不如不課,像鑽石、珠寶是高價奢侈品,因為體積很小,很難稽查與認定,稽徵成本很高,也容易迫使消費者轉戰鄰近國家或地區消費或者間接助長水貨大行其道,不適合列為課稅標的。比較可行的課稅對象為豪華車、飛機、遊艇、豪宅,因為都有辦理登記,政府可以掌握。

租稅工具有財富重分配的功能。理論上政府提高直接稅占總稅收的比率將有助於改善所得分配,分析台灣自1980-2007年間的資料,探討台灣所得分配的和稅制變動的關係,發現直接稅佔比由1980年的36.6%提高為2007年的63.6%,同時段所得分配卻出現惡化,顯見稅制改變應非造成此時段所得分配惡化的重要原因,況且我國直接稅佔總稅收的比重並不低,還高於法、德、義及韓國。

台灣過去十年來,經歷經濟負成長,加上產業結構的改變、失業率上升,才是造成家戶所得分配差距擴大的主要原因,政府惟有提出良好可行的產業政策,搭配就業政策,才是改善貧富差距擴大的政策良方,然而課徵奢侈稅雖對增加政府稅收不多,也無法大幅縮短貧富差距,但其具有象徵性意義,仍可視為政府縮短貧富分配決心的第一步,政府仍宜考慮課徵奢侈稅、豪宅稅,以部份彌平民眾對於貧富不均的不平﹔同時也是倡導多用國產優良製品,鼓勵本土品牌。中長期而言,最低稅負制、資本利得課稅,甚至遺贈稅由10%再調升回20%,仍是稅改無可迴避的課題。


(本文僅代表作者個人意見) (本文發表於2010年12月28日中央網路報) - See more at: http://www.npf.org.tw/post/1/8572#sthash.HdN6FzxS.dpu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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