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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宗濫收劏房戶水費被定罪 業主判罰5000元

【on.cc東網專訊】1名業主向其劏房租戶濫收水費,違反《水務設施規例》第47條,今日(6月1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承認控罪,被判罰款5,000港元,為規例自去年5月修訂以來,首宗被定罪的個案。

案情指,去年12月底水務署接獲投訴,指有人在九龍長沙灣福華街某單位向劏房租戶濫收水費,該署隨後到場調查及搜集證據後,向涉嫌違反相關規例的人士提出起訴。

《2021年水務設施(水務設施規例)(修訂)條例》於去年5月14日生效。經修訂後的《水務設施規例》第47條規定,水務署的註冊用戶(通常為業主)只可向其處所的佔用人(通常為租戶)收回繳交給該署的水費。若註冊用戶向佔用人收取的費用超過此金額,即屬違法,最高可處罰款1萬港元。水務署發言人強調,違反上述規例是刑事罪行,希望此案例能向劏房業主發出強烈信息,須遵守有關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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