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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州立法 保護房客與房東 明年2月1日前有效

加州立法 保護房客與房東 明年2月1日前有效
記者王若然/洛杉磯報導 2020-09-03 03:30

加州眾議員邱信福(David Chiu)為大家講解了最新關於房客、房東等的法案。(「Ethnic Media Services」提供)
新冠肺炎讓加州本就有的住房危機雪上加霜,不少租客因疫情期間失去收入來源等原因,無法按時交租。在這種情況下,加州州長紐森31日簽署通過保護租客、房東、房主利益的法案AB3088,其中提到,符合條件的租客在2021年2月1日以前都可免於被驅逐。

「Ethnic Media Services」2日上午舉辦網絡會議,邀請AB3088的共同起草人之一、加州眾議員邱信福(David Chiu)講解這項最新關於房客、房東等的法案。該法案又稱作「2020租客、房東、房主穩定法案」(Tenant, Homeowner and Small Landlord Relief and Stabilization Act of 2020 )。主要內容是解決了疫情期間訪客因繳不起房租面臨被驅逐的問題。

法案在不同時間段分有不同規定來保障租客利益。第一階段為「疫情階段」,即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8月31日,如果房客拖欠這一階段租金,房東給租客發了「不繳房租就搬走」的通知後,假如房客在15天內回覆以「因受疫情影響無交租能力」的文件(需簽字保證此情況屬實),那麼房東不得驅趕租客。

第二階段為「過渡期」,即2020年9月1日至2021年1月31日。在此期間拖欠房租的租客,假如收到「不繳房租就搬走」的通知,同樣可以回覆房東「因受疫情影響無交租能力」的文件來避免被驅逐。但不同的是,房客為了避免在2月1日及以後被驅逐,必須支付2020年9月1日起至2021年1月31日這段時期25%(五周)的租金。

值得注意的有兩點,房東在給租客「不繳房租就搬走」的通知時,須告知房客在新的法案中所擁有的權利,並說明自己在疫情期間因收不到房租造成經濟上的困難。此外,如果租客屬於高收入群體,即收入在該縣中等收入水平的130%以上,在回覆房東以「因受疫情影響無交租能力」的文件時,須附上證據。

以上文中提及的文件樣本,可以在該網站上下載,有包括中文的多種語言:https://landlordtenant.dre.ca.gov/landlord/forms.html

當然,該法案不代表租客在疫情過後不用支付房租,3月1日起,房東可以在小額法庭爭取疫情期間被拖欠的房租,不論金額多少。

該法案對租客其他方面的保護,還包括對「房東將租客鎖在門外、把租客行李扔出去」等行為的處罰。在明年2月1日之前,違反該條例的房東將被罰以1000至2500元罰款。

該法案同時也保護小房主、房東的條款,避免他們在疫情期間房子被銀行收走。保護對象是指名下有四套房產及以下的業主。業主可以尋求聯邦CARES法案的資助,也可以尋求自己借貸銀行的幫助,假如銀行拒絕幫助,則銀行需要上交合理拒絕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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