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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或亞投行能幫助台灣發展風力發電嗎?

聽說台灣的風力資源是數一數二的,只是因離岸風力發電產業的融資困境,一直沒有進展.
不知道亞投行或中資能幫到忙嗎?
中國做多些對台灣有利的事情,比用武力威嚇,應該更能得到台灣人民好感吧.
http://greenimpact.cc/zh-TW/arti ... D%E8%B5%B7%E4%BE%86
2018.02.28

這麼多外資聚集在離岸風力發電產業,為什麼還是發展不起來?

近年來臺灣大力推動能源轉型,也引發世界各國綠能投資業者對於臺灣之興趣。而在這過程當中,吸引外資最大關注,無非是離岸風電產業,吸引丹麥丹能風力及哥本哈根基礎建設基金、加拿大NPI、新加坡玉山能源、澳洲麥格理、德國達德能源集團(WPD)、法商歐風等多國之關注,快成為一支離岸風電之「八國聯軍」。

  這麼多外商佈局臺灣,到底是被什麼關鍵因素吸引?因為我國政府積極佈局綠能,並在《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下提供高達6.0437元(2017年)躉購費率之誘因。相較於歐洲近年有些計畫僅有一度電兩塊多的收購費率,等於近乎三倍的差異。這也無怪乎在今年初舉辦之台歐風能大會(2017 EUROPE-TAIWAN Wind Energy Conference)上,外商也一再強調臺灣應繼續維持這樣高額的躉購費率制度,才有助於吸引融資。

  但投資臺灣離岸風力之路,當真如此前途一片看好與平順?歐洲在台商務協會(ECCT)理事長何可申(HakanCervell)等代表,今年八月下旬與行政院長林全及相關部會首長舉行會議,並對我國之法規可預測性及正當程序表示高度之關切。而在剛提出建議二天之後,政府就說要將離岸風電開發的國產化提高到七成,並提出比外國還貴二倍的保證金。當然目前辦法還在陸續研擬當中,然而這些甚至說不上是法律之「行政命令」突襲,大幅動搖業者投資臺灣之信心。

  這麼多外資聚集在離岸風力發電產業,為什麼還是發展不起來?原因當然非常多,而我認為最關鍵的原因,就是政治凌駕法律所帶來的法律風險。

  因為法律非常不容易用白話文理解,所以在做前瞻的產業例如綠能業,大家很容易輕忽法律的重要性,最後整件事就會亂了套,變成伸頭也是一刀,縮頭也是一刀:

1. 沒有法律基礎的政策環評,隨便一句話就會增加投資的不確定性

  在國外,政策環評制度被用來促進離岸風電發展,在臺灣,卻反而被用來當成是增加更多離岸風電業者在個案環評以及開發案的額外條件,甚至被當成一種籌碼來交換,例如風機被要求須距離白海豚棲地1,000公尺,這件事就沒有任何法律基礎,隨人開心就喊,只要換群人來,2,000公尺也是可以的,這對投資者來說,不可掌握的風險太高了

2. 半路殺出的「離岸式風力發電廠漁業補償基準」

  白海豚至少還有生態的考量,半路殺出的「離岸式風力發電廠漁業補償基準」就更匪夷所思,這種沒有法律授權基礎制訂的補償基準,以後大家想要補償就隨便漫天喊價嗎?而今年初,政府號稱要帶動能源轉型的電業法剛通過後,才突然殺出的促協金,也讓業者抱怨連連。為什麼通常是傳統電廠要負擔的促協金,卻要適用在蓋在海上根本沒有鄰避效果(NIMBY,Not-In-My-Back-Yard)的離岸風機?

3. 環評竟然考量眾多與環境影響無關的因素

  具有否決權效力的個案環評,長久以來,早已引發產業界的哀嚎。而環評過程,還要考量環境影響無關因素,更是雪上加霜,上面談到的漁業補償就是一例。或是立委隨便一句話,「擔心風機架設的過程中,會有中國籍施工船,對國家安全有疑慮」,就可以凌駕法律,延宕離岸風電發展。這些都會埋下未來可能的法律爭議

4. 政府無心透過法制解決融資問題

  新政府上台後,就一直口口聲聲說要解決的融資問題,但這麼多時間過去了,都一直處於規劃階段。政府一直無意將此議題誠心地透過法制面解決,例如政府大可以比照當初將有助於投資安定性的饋網電價制度,將再生能源低利貸款與信用保證直接入法,降低風險,卻偏要請託壽險業、民間銀行、公股銀行、開發基金自發性的支持,這麼多錢到位了,卻沒有東西可以投資,讓這些錢洗洗睡嗎?同時也讓大家對於未來諸多計畫,是否可以順利推動,產生更多隱憂

5. 壓倒駱駝的最後一根稻草—遴選作法

  我國《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仿德國2000年的可再生能源法,是一套只要你肯蓋,就會給你長期保價收購制度,而非可宏觀調控,限量發展之競標制度。國外可以導入競標,多因其再生能源或電業相關法律當中,有授權之規範。2011年我國在太陽光電導入競標,早就引發業者之投資安定性的質疑。若投資安定性、資本額更大的離岸風電要導入,肯定要有更堅強的法制基礎及前置作業時間,但顯然,我國離岸風電一直推動迄今,政府幾乎隻字未提此種致命制度。就算其故意玩文字遊戲地迴避「競標」之用語,但實際上,遴選制度的內涵,其實就是一種競標

  肇因於目前國內法規諸多不確定因素,這裡面有眾多未爆彈在前頭。若業者如因環評委員一再刁難漁業補償,而不能如期於年底通過環評時,恐怕將發生業者以環評過程竟考量「非環境因素」而提起訴訟。再者,業者也可以因為政府無法律依據的「離岸式風力發電廠漁業補償基準」,拒繳漁業補償金,並提出訴訟。

  換成另一邊的立場,就算前述問題都解決了,業者順利於年底前,環評通過了,當地的環保律師,是否可以主張業者開發依據的《區塊開發辦法》,並無法律依據,什麼時候輪到經濟部來分配國家海域空間的權力,而訴請撤銷業者取得的開發權利?另外,若業者無法順利通過遴選程序,是否有可能以訴訟主張遴選辦法並無法律授權,且不符合《再生能源發展條例》躉購費率之精神?

  這樣看來,不管是對政府、業者、投資人、環保團體,恐怕落入多輸的局面,讓台灣的能源轉型,蒙上陰影。唯一得利的,就是對律師而言,這可能是一塊充滿訴訟商機的廣大藍海,但這真的是台灣能源轉型想要創造的商機嗎?

本文同步轉載於風傳媒(標題:為何那麼多外資集中投資,這個產業還是發展不起來?他:台灣政治總是凌駕法律)
http://greenimpact.cc/zh-TW/arti ... 7%E5%9B%B0%E5%A2%83
2018.03.19

三分鐘帶你看懂離岸風力發電產業的融資困境

 上一篇文章《這麼多外資聚集在離岸風力發電產業,為什麼還是發展不起來?》獲得很大的迴響,不懂風電發展的人說他們終於搞懂風電產業遇到的困境;已經是業內的人,尤其是外資,說他們終於搞懂臺灣的特殊國情。

  離岸風力發電產業牽涉的專業和領域非常廣,即使你在綠色產業工作,隔行如隔山,你也不見得能理解為什麼離岸風電和太陽光電的際遇差這麼多。因此,從現在開始,我會擔任「能源法律白話文運動」的翻譯官,長期駐點在綠學院,為你剖析能源相關法律中所存在的陷阱、機會與挑戰,助攻在綠色產業裡尋找機會的人、工作者、創業家。

  我會先由離岸風力發電產業開始,從融資、環評、遴選、國產化爭議等四個面向拆解這裡面的陷阱與機會,今天我們先來談最近最熱門、跟賺錢最有關的融資的面向。

  風力發電機的建置成本非常高,一支5MW(百萬瓦)離岸風機造價高達8億元起跳,離岸風力發電機還有海事工程等等,這些都不是隨便叫一個綠色創業家今天開始去創業,三兩年就可以玩得起來的事業。這時候若政府說我國的能源政策將包含發展離岸風力發電,政府就必須扮演莊家的角色,進場降低業者的投資風險,讓投資人有信心,否則資金,尤其是外資,不會相信你是玩真的。

  這麼大型的開發案,可以透過綠色融資或發綠色債券的方式,挹注到開發案的推動上,今年五月,首批綠色債券已在櫃買中心掛牌,四家搶得先機的發行人分別為凱基銀行、永豐銀行、中國信託銀行,以及玉山銀行,債券總發行金額逾新台幣51.7億元。但這樣靠民間的力量,就夠了嗎?

  臺灣本土離岸風電業者,過去也早就長年奔走資金,並一直呼籲政府應該要推動相關之政策性融資與信保機制,協助業者取得相關資金。但是公聽會、說明會、研討會都已經開了累積幾百場,前後任政府卻還是一直將責任往外推,希望導入民間資金處理,即便中間協調公股銀行,偶有佳音,但一直看不到持續永續的承諾,所以大家都不相信你是玩真的。

  這裡面最重要的關鍵,就是經濟部在規劃融資時,不停地跳針。為了避免承擔責任,經濟部把自己視為「協辦單位」的角色,一再將融資規劃,往外推:

1. 推給民間銀行或相關壽險業,希望透過柔性宣導勸導他們來加入

  例如2016年三月初,國泰世華銀行完成首宗赤道原則規範離岸風電融資案,提供給我國第一個離岸風電投資案上緯公司關鍵的融資。經濟部就說,你看,民間就可以做,政府根本不需要介入

2. 推給金管會、行政院,認為應該要由金管會或行政院國發基金主導,我們經濟部層級不夠

  這樣被動的態度,也導致台灣雖有優秀的陸域風場,卻無法扶植出任何一位民營的本土開發商。故離岸風電融資乍看是新的問題,其實只是既有陸域風電融資問題的延續而已。

  你可能會想,「協辦單位」也很好啊,由國家出資設立之德國的德意志復興銀行(KFW),或最近來的,有著國營公司地位之丹麥國家出口信貸(EKF),也都是國家出面主導這類的大型開發案,也不是只有德國或丹麥經濟部當莊家啊。例如KFW下設有針對不同再生能源或能源轉型的融資機制,如針對離岸風電的融資(KFW Offshore Wind Energy Programme), 地熱開發的融資(Geothermal Risk Mitigation Facility),甚至提升能源效率的融資(KFW Environmental and Energy Efficiency Programmes),頗有一種集中式的感覺,似乎跟我們國發基金的定位比較類似。不過大家要注意,每次遇到什麼要挖錢的,大家馬上就先想到國發基金,但通常很少有產業會真正受到幫助。原因是什麼?

  我國在推動此種融資與信保,基本上是採取跟美國比較類似之「分散式」的體系。例如,美國在推動綠能時,能源部下有設立低利融資的各種方案。我國通常是透過各部會自行的方案,來提供低利貸款或信用保證等融資機制,例如:

1. 環保署在空污法空污基金下,創造的環保署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低碳永續家園專案貸款信用保證實施要點

2. 經濟部曾經在前一波非核家園推動下,頒布之購置「節約能源」設備優惠貸款第二期貸款要點

3. 經濟部之中小企業信保基金與相關機制

  所以,經濟部與環保署早就在別的項目下設立這些機制了,為什麼經濟部在風力發電這件事上,還是一直定義他自己只是協辦?

  因為,經濟部的融資方案,金額相當有限,無法應付陸上風力發電以及離岸風電的需求。

  政府不願意承擔更多責任,外資怕你玩假的不敢投入,本地銀行投入多了怕金管會出來監管風控問題,這樣的僵局如何化解呢?

  我建議兩種解法,


1. 參考環保署的空污基金做法,不修法也能快速解套

  為了讓業者願意投入資金改善汙染問題,環保署導入將貸款及信用保證之事項,當然認為符合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18 條空污基金之其他用途(十三、其他有關空氣污染防制工作事項。),並在空氣污染防制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 5 條之本基金用途,新增一項目:「十三、關於辦理各項空氣污染改善之貸款信用保證事項。」

  若按照類似的作法,經濟部僅讓再生能源發電之貸款信用保證事項,認定乃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七條基金用途內之「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再生能源發展之相關用途」,並在其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增加「再生能源發電之貸款信用保證事項」即可導入!

2. 直接修改《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修法才是釜底抽薪之計

  前述作法之缺失,就是由於該用途並非法定用途,實務上,會面臨立法 院監督基金用途而引發爭議。故釜底抽薪之計,或許可以透過修改《再生能源發展條例》導入。目前正是修法之際,不妨採取此種作法,在「第一項基金之用途如下」的條文中,增加一條「再生能源發電之貸款信用保證事項」。增加十五字,就可以導入業者長久期待的再生能源融資與保證機制!

  當投資風險降低,銀行的操作就有所本,經濟部易客為主,也可以加速資金到位,順利推展離岸風電產業了。更重要的是,對政府來說,可以讓推動離岸風電過程當中的融資利潤,不讓外國銀行獨享;對本地銀行來說,因為政府介入,他們也可以放心放錢進來,並開拓一向比較陌生的專案融資領域,擴大經營觸角;對外商來說,除了其國內的出口銀行外,又有臺灣本地銀行的加入,可以增加資金來源的多元管道。這不啻為一個創造政府、外商、我國銀行三贏局面的好方法。

本文同步轉載於風傳媒(標題:綠色產業有政府大力推動,為何發展不起來?綠能專家道出背後原因,令人超傻眼)、風傳媒評論(標題:楊雅雲觀點:三分鐘帶你看懂離岸風力發電產業的融資困境)及INSIDE(標題:【綠色觀點】政府不敢扛,外資、銀行不敢跟:三分鐘帶你看懂離岸風力發電產業的融資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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