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藏富於民 還是 藏富於國

2010年02月25日08:39   來源:《南方日報》

 國富民窮不僅使經濟增長失去意義,而且也使政府失去道義。

  “藏富於民”還是“藏富於國”,爭論了上千年,古今中外的執政者,往往作出不同的詮釋,並實施不同的政策。《呂氏春秋》卷十八就有一則故事,衛嗣君為積聚糧食而課征重稅,以致百姓惶惶不安。衛嗣君對薄疑說:“民甚愚矣。夫聚粟也,將以為民也。其自藏之與在於上,奚擇?”薄疑說:“不然。其在於民而君弗知,其不如在上也﹔其在於上而民弗知,其不如在民也。”這則故事,正是這一千古爭議的嚆矢。在衛嗣君看來,“藏富於民”與“藏富於國”是一樣的,老百姓不理解,太愚昧了。他的思維卻不肯再深入一層,既然“藏富於民”與“藏富於國”沒有區別,為什麼還要“重稅以聚粟”?

  對於這一爭議,薄疑只是勸導衛嗣君“反求諸己”,並未提供更多的思想內容,倒是荀子的觀點更為明確:“田野荒而倉廩實,百姓虛而府庫滿,夫是之國蹶。”荀子認為,“藏富於國”而致“國富民窮”,是會導致國家衰亡的。十八世紀法國思想家孟德斯鳩也提問:“國家先以臣民貧困潦倒作代價而使自己變富呢?還是讓國民先富起來而后實現自己的富裕呢?”他的結論是:“如果國家把自己的財富與個人的財富調節到一種適當的比例的話,那麼個人的富裕將會很快推動國家的富強。”其中所蘊涵的辯証思維,不僅否定了衛嗣君的做法,而且對熱衷於“舉國體制”而“藏富於國”的后人們,也是一種啟蒙。

  “藏富於民”還是“藏富於國”,往往體現為執政者如何處理積累與消費的關系。改革開放30年,我國的綜合國力有了顯著的提高,然而,社會生產的發展,社會財富的增加,並未使人民公平地享有發展成果。國家財政部的最新數據顯示,在我國,10%富裕家庭的財產佔城市居民全部財產的45%,而10%貧困家庭的財產隻佔城市居民全部財產的1.4%,已經超越歐美的社會分配不公和財富、貧困的兩極分化,這與財富大量集中於資本和政府手中並非沒有關系。1992年,我國居民收入佔GDP的比重為68.8%,2007年隻有52.3%,16年下降了16%﹔而政府和企業收入卻上升了16%。與此同時,我國職工工資總額佔GDP的比重,則從1980年的17%下降到2007年的11.32%。這說明,由於勞動者的辛勤勞動,我國的蛋糕做大了,但是,勞動者分得的份額卻越來越少。“中國工人”成為美國《時代》周刊2009“年度人物”,是因為他們對中國和世界經濟的貢獻“無法估量”,然而,他們卻“干得多、掙得少”,其貢獻與報酬根本不成比例。

  “藏富於國”顯然要以“取之於民”為前提﹔然而,“藏富於國”卻並不必然“用之為民”,這已經是經過千百次檢驗的社會“真理”。2007年,我國人均GDP就已超過3000美元,然而,與人民利益直接相關的教育、醫療和社會保障方面的公共服務支出,佔政府總支出的比重合計隻有29.2%,與世界上人均GDP3000美元以下國家和人均GDP3000—6000美元國家相比,分別低13.5和24.8個百分點。與此相反,社會財富大量集中於政府其實是官員手中,在權力制約、輿論監督等嚴重缺位的社會條件下,官員與老板的結盟,權力與資本的聯姻,必然且已經產生大量的丑惡與悲劇。近年來,各種耗費國帑的好大喜功屢屢上演:一些地方政府,大興土木,豪衙巍峨,豪車招搖,“三公”奢靡,權力尋租,貪污受賄,早已是不爭的事實。

  人民並不因政府而存在,但政府的設立卻應為了人民。國富民窮不僅使經濟增長失去意義,而且也使政府失去道義。改變發展思路,還富於民,藏富於民,不能隻讓人民承擔改革成本,首先應讓人民共享發展成果,這不僅是保証經濟持續發展的健康途徑,也是保障民眾安居樂業的必由之路。

  作者系山東雜文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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