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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lvm 發表於 2019-1-16 05:03

解開令人困惑的經文:管家的比喻(上)

作者 / 曾昌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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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家的比喻(路加福音16章1~8節)是公認最令人困惑的耶穌比喻,(註1)比喻的標題本身就已呈現其歧異:機警或不義的管家;(註2)而且不同標題容易給人先入為主的觀點。

從文本來看,管家的行為是大有問題的,是不義的,若主人因此發怒,應該是合理的結局;但其困難點出在主人對管家的讚美,因此在解釋上很容易顧此失彼,前後矛盾,無法說服讀者接受。

我們先看比喻的文本:

1耶穌對他的門徒說:「某財主有一個管家;有人向他告狀,說這管家浪費主人的財物。2主人就把管家叫來,對他說:『我聽到的是怎麼一回事呢?把你經管的帳簿交出來吧,你不能再擔任管家的職務了。』3那個管家心裡想:『主人要辭退我了,今後我去做什麼呢?鋤地嗎?沒有力氣;討飯嗎?怕難為情。4對了,我曉得怎麼做,好使我在失業的時候有朋友肯接我到他們家裡住。』5於是他把主人的債戶一一叫了來。他對頭一個說:『你欠我主人多少?』6他回答:『一百桶橄欖油。』管家說:『這是你的帳,快坐下來,改寫五十。』7他問另一個說:『你呢,你欠多少?』他回答:『一百石麥子。』管家說:『這是你的帳,改寫八十。』8a「主人誇獎這個不誠實的管家的機警行為。8b因為在應付世事方面,俗世的人竟比光明的人更加精明。」9耶穌接著又說:「我告訴你們,要用今世的錢財結交朋友,這樣,錢財完了的時候,你可以被接到永久的家鄉去。」

比喻的結尾有很大爭論,多數學者認為:比喻的結尾在16章8節a;而16章8節b是耶穌的評論。這比喻根本的問題是:耶穌會給他的跟隨者立一個「奸巧」的模範嗎?(註3)耶穌可能鼓勵他的學生為達到好的目的,而使用惡的手段嗎?明乎此,了解當時近東的社會經濟背景是解開比喻矛盾的鑰匙。

一、社會歷史背景

財主與管家的身分:在第1世紀巴勒斯坦的農業社會裡,地主是對佃農和零工剝削系統的不義源頭,文本中的財主是城市菁英,擁有財富和權力,心態上充滿優越感。本比喻的管家是財主財產的經營代理人。在羅馬帝國的管家,縱然是最高層有治國才能的管家,通常都是奴隸。比喻中的管家若是奴隸,並浪費主人財物,他一定會受到拷打,但自由人則不會。再來,管家若是奴隸,他犯錯,就有可能被賣或被強迫做別的工作,而不是被主人辭退,因此,這個管家是自由人。他的收益是靠租借和買賣來賺取佣金。

管家的權責:古代近東社會的管家具有相當大的權力,只要他一天在職,他幾乎完全控制主人土地、財產和業物的管理。他有權決定佃農的租金及買賣的利潤。當比喻中的管家減免欠債者帳單上的數額時,這是在他的權力範圍內。從法律上來說,他沒有詐騙主人,因為他是唯一了解交易和財物盈虧的人。

當時的法律:鄧肯‧德瑞特(J. Duncan M. Derrett)認為,非猶太人和基督徒難以理解這比喻的原因在於對當時法律背景的不了解,特別是羅馬與猶太法律和實踐上的「完全的不一致」(utter incompatibility)。根據羅馬法,若管家被控告做壞事,他將不僅會被辭退,還會受到懲罰。結果,這管家只被辭退,這符合猶太的法律和實踐;而解開這比喻的關鍵在於代理人和高利息的猶太法律。(註4)管家就像主人的代理人,擁有廣泛的權力;若被辭退,要找到同樣的職位相當困難,除非他遠離本地,並有足夠的資源和運氣。依猶太法律,借錢給猶太同胞是不能取利的(出埃及記22章25節;利未記25章35~38節;申命記23章19節),高利貸就像搶劫一般。不過,管家卻能夠向猶太同胞借貸取利,並運用法利賽人的詭辯在契約裡隱藏高利貸的事實。(註5)

根據猶太的法律,管家若在契約裡原本就放入高利息,管家是罪人;但管家若免除債務人的高利息,管家的行為是義的。因為管家的利益是來自他收取高利貸,主人也從中獲利,因此,任何免除高利貸的行為等於是管家放棄他自己的利益。(註6)依羅馬法律,假如契約包含高利息,管家完全被授權從債務人索取約定的金額,必要時,可以把債戶及其家人賣為奴隸;而減免這種利息,會損害主人的利益。

管家為了自保,他運用離職前的權力,依照猶太法律的要求,將原本包含利息(麥子25%,橄欖油100%)的契約改為只有本金的新契約,以此來贏得債戶和社群中人們的友誼。管家的這種行為是合法的,因他仍是主人的代理人。他對債戶的減免行為被視為是主人的行為,主人因此得到「不放債取利」的好名聲,主人為維持美名,他不僅讚美管家,並接受和認可他的行為。(註7)明乎此,比喻的矛盾就解開了。

二、多元的解釋

雖說這個比喻難解,卻也像一幅多采多姿的圖畫,充滿多元詮釋。季辛格(Warren S. Kissinger)在這比喻的參考書目中列出137篇作品,至今英文世界研究這比喻最完整的書是丹尼斯‧艾爾蘭(Dennis J. Ireland)的作品。(註8)他綜覽140篇的作品,從各種角度敘述這比喻解釋的歷史。(註9)本文就幾個角度來論述。

首先從終末論的解釋開始,採取這觀點的有不少我們所熟悉的學者,如:M. Dibelius, C. H. Dodd, A. M. Hunter, J. D. Crossan, K. E. Bailey 等人,(註10)耶利米亞斯可說是終末論解釋的代表。耶利米亞斯視這比喻為對未歸信者、遲疑者、游移不定者和群眾的忠告(hortatory),要他們面對危機時,要勇敢、聰明、堅決的拿未來做冒險。(註11)初代教會應用這比喻在基督徒社群中,從強調終末轉為忠告,引導信徒正確使用財富,欣然接受慷慨、忠實和拒絕做金錢奴隸的命令。

杜納胡(Donahue)把這比喻的核心放在主人所代表的上帝及其寬容,上帝沒有馬上懲罰,而是給人時間去回應,並要門徒善用世上的財富。杜納胡有兩個根本問題要克服:(1)路加福音裡貪婪、奢華宴樂的財主如何代表上帝?(2)這比喻的敘事和教導集中在管家(8節中佔5節),主角如何變成財主?(待續)

【註】

1. Kenneth E. Bailey, Poet & Peasant; and Through Peasant Eyes : a Literary-Cultural Approach to the Parables in Luke. (Grand Rapid: Eerdmans, 1983.) p.86; William R. Herzog, Parables as Subversive Speech: Jesus as the Pedagogue of the Oppressed. (Louisville: Westminster John Knox Press, 1994.) p.233. Aland J. Hultgren, The Parables of Jesus a Commentary. (Grand Rapid: Wm. B. Eerdmans Westminster John Knox Press, 2004.) p.147. Greg W. Forbes, The God of Old: The Role of the LukanParables in the Purpose of Luke’s Gospel. (Sheffield: Sheffield Academic Press, 2000.) p.152.

2. 和合本、呂振中譯本用「不義的管家」;NRSV用 “The parable of the Dishonest Steward ”;現代中文譯本用「機警的管家」。

3 . P. Gachter, “The Parables of the Dishonest Steward after Oriental Conceptions,” CBQ 12(1950):121. cited in Dennis J. Ireland, Stewardship and the Kingdom of God: An Historical, Exegetical, and Contextual Study of the Parable of the Unjust Steward in Luke 16:1-13, (Leiden: Brill, 1992), p.43, note 179. Gachter 問說:“How can Jesus make villainy example for his followers?” villainy 是「邪惡、惡行」之意,譯為「奸巧」在台語中較傳神的道出一個人精明,卻在道德上錯誤的行為。

4. Derrett, “Unjust Steward,” pp.200-1. 有關代理人的猶太法律有三項座右銘:1.A man’s agent is like himself; 2.There is no agency for wrongdoing; 3.It is presumed that the agent executes his commission.
5. Forbes, God of Old, pp.154-55. cf. Derrett, “Unjust Steward,”pp.211-12. 法利賽人解釋說:律法的目的是保障「窮得無法維持自己的生活」的猶太人免受壓榨,而不是禁止人生意上的交易。債主和債務人可以視為合夥人,給債主利息是分享其事業的收益。因此,借款包含本金和利息就被合法化了。
6. Derrett, “Unjust Steward,” p.209. 「猶太法律」其原文是God’s law,指的是舊約的要求,而非一般的法律。
7. Derrett, “Unjust Steward,” p.216-17.作者強調這比喻包含一般的群眾,沒有群眾的認可,管家由專注私利轉變為忠誠於上帝律法的意義就失去了。
8. Ireland, Stewardship, p.8, note 8. 這本作品是其博士論文,1992年出版。德文較完整的作品請參:M. Kramer, Das Ratsel der Parabel vom Ungerrechten Verwalter, (Zurich : PAS, 1972).
9. Ireland, Stewardship, pp.5-47.這章的標題為:“Putting Things in Perspective: A History of Recent Interpretation of the Parable of the Unjust Steward.”
10. Ireland, Stewardship, p. 15. 作者認為可能包含D.O.Via,本文則以另一範疇來討論。
11. Jeremias, Parables, p.47. Jeremias 認為這比喻應該不是對門徒說的。

(作者為台南神學院老師)

文章及圖片來源:<台灣教會公報>第320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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