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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lvm 發表於 2017-4-28 00:29

振興經濟消費券

[size=3]振興經濟消費券,通稱消費券,是中華民國政府為了因應2008年全球金融海嘯所帶來的消費緊縮效應,於2009年發放給全國人民的消費專用券。面額計有200元及500元兩種。

消費券的第一階段發放,採取類似選舉投票的模式發放。
2008年11月,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建議以發放消費券方案來促進景氣活絡。經立法院立法通過《振興經濟消費券發放特別條例》,以舉債新台幣858億元(以台灣總人口約2,300萬人,每人3,600元估算)的方式籌措財源編列特別預算。為防止偽券流通,消費券由承印鈔券的中央印製廠印製,防偽措施與現金鈔券相似。

2009年1月18日當天(第一階段),於全國各縣市逾14,000個發券所發放,需持國民身分證(未滿20歲者需攜帶戶口名簿)、印章及領券通知單方可領取。當日未領取者於同年(第二階段)2月7日至4月30日間可至通知單上之指定郵局領取,逾期不補發。有效使用期限至同年9月30日為止。而第二階段中的2月7日下午1時30分及2月8日全天,民眾在指定的郵局可領取消費券。

配合消費券發放,店家紛紛張貼歡迎使用的廣告,甚至包括圖中的台鐵台北車站。1.以「人」為發放單位,不限年齡與收入與身分,每人可獲得面額總值為新臺幣3,600元的消費券。包含6張面額500元、3張面額200元。
2.凡在2009年3月31日以前出生並具有中華民國國民之身分,或於2008年12月31日前已經獲核發中華民國外僑居留證之外籍配偶等,皆可領取。

使用方式[編輯]
1.使用時不找零,但若和現金一起使用則可。
2.收受消費券的店家,需申請過營利事業登記,方可將消費券存入銀行帳號中兌現。
3.未曾申請過營利事業登記的商店或攤販,若收受消費券,無法存入銀行帳號中兌現,但可於採買原物料時,將消費券轉手給上游廠商以抵扣貨款,或在使用期限內再拿出來消費。
4.可捐贈消費券給公益團體,並可抵稅。

其他[編輯]
1.由於消費券的立意在於一定時限內(有效期限至2009年9月30日)刺激市場消費,所以消費券不可經私下籌資收購,此形同商業行為。若經舉發,將計算所籌資收購之消費券,而根據總面額罰鍰1倍;若再犯2至4次,將罰鍰2倍;犯至5次以上,則罰以3倍。

評論[編輯]

正面看法[編輯]

基於經濟學中的乘數效應,在鼓勵全民踴躍購買國產貨與及早消費、多次流通的期許下,學者預估發放消費券可使2009年台灣的GDP增加約0.66~1%,略高於原先預估的0.64%。

負面看法[編輯]

2008年6月,民主進步黨提出用583億元的「退稅濟貧」方案,即透過現金退稅與現金補貼的雙軌方式來刺激消費與照顧弱勢,對於消費券政策,批評政府決策遲緩、缺乏計劃性、消費券的發放易錯擾民,而且不如現金有效。

2009年7月28日,審計部指出,各界有消費券不得找零、轉售,不利乘數效果擴張、諮詢服務人員薪資偏高、消費券回收成本過高、民眾以消費券取代現金,產生替代效果等質疑,發放消費券相關作業匆促,實際成效亦待觀察。

結果[編輯]

消費券的投入對國內生產毛額增加363億元,但中華民國政府舉債858億元。12月13日,經建會自估消費券對於GDP的貢獻僅約0.28~0.43%,替代率達六至七成,即六成至七成的花費是用以購買本來就打算購入的項目,成果低於預期。

由於消費券並沒有交給金融業或金融業從業人員發放,增加發放錯誤率,一度有一千萬元的缺口,在保險理賠約480萬元後,內政部部長廖了以自行賠付500多萬元才補足差額。[/size]

Dalvm 發表於 2017-4-28 00:47

[size=3]第二次發放消費券對振興經濟成長之評論

2009年2月12日 17:32)



行政院在今年(98年)一月份首次發放「振興經濟消費券」,發行總額共計829億;期待能使去年的經濟產值不至下滑,我國政府及早帶領全國人民脫離全球性的不景氣。概括其短期目標有三:恢復消費,恢復景氣,乃至恢復信心。


發放效果初步已顯成效:因為需求面的所得增加,供給面也推出降價方案,爭食商機;有助穩定民生必需品物價。供給面因為存貨壓力的減少,也避免了流血價格戰可能帶來帶來的倒閉潮;供給面提前回收營運資金,也為下個生產階段保留反攻實力。因為會計循環週期遞延,實際數據雖未能即顯現,但是以目前該方案普遍受民間肯定的程度可以得知。



景氣不但回暖,還有過剩的信心!這過剩信心的具體表現,就是消費券的「二次發放」!這次發放消費券適逢國人農曆年期間,在媒體的渲染之下,似乎的確能有效刺激經濟。這個議題也在立法院引起討論,部分立委認為二次發放消費券有效刺激景氣,應在中秋節再度發放,是可行的時機;但部分立委則憂心,政府目前財政負擔沈重,舉債發放消費券是債留子孫,消費券的發放只應偶一為之。有鑑其未來衍生的諸多爭議,特此提出報告書:

壹、影響「多次發放消費券」的因素評估

一、逆向選擇:單次發放金額並不會太大,主要消費項目都是在民生必需品;多次發放消費券,就會出現累積金額。當3600元變成7200或10800元時,反而讓奢侈品支出排擠必需品支出,違背刺激消費的原意。

二、城鄉分配:原本「單次發放,金額有限」的消費券,也只是補貼了民生必需品的基本開銷額度;人民有享受衛生與溫飽的基本人權,這是生而該人人平等的。在變成多次發放以後,就有違這項公平原則,因為隨著金額增多,會出現使用區域集中在大都會區的現象;使得原本就存在人口外流壓力的鄉鎮,更顯蕭條。

三、道德危機:消費券的發行目的之一,就是減少供給面存貨壓力;但是多期數的消費券,前面出現在市場上的是壓箱存貨,後面出現在市場上的,不只是品質瑕疵貨,還有可能是黑心商品。會使廠商變得不再居安思危,無心精進。

四、物價穩定:當3600元變成7200或10800元時,多期數的消費券就會轉變成「分期付款券」,廠商會理性預期消費者的「定時定額支出」,不但減少促銷方案,還會造成物價逐步上升,不利民間生計。


五、債務平衡:發放消費券,雖然能從營業稅上獲得稅務收入,但是不能改變其跨代舉債的事實。單次發放消費券能對低迷景氣產生點火作用,多次發放的行為,反而是對市場經濟縱火;稅務收入跟不上國債增加的速度,也追不及利率的漲幅,拉長實質景氣復甦的時間。台灣是以出口為導向的經濟體,出口貿易占GDP70%以上,當美國與歐洲市場衰退時,「我們真的逃不掉」。台灣經濟能否復甦還是要看全球經濟,消費券無法產生長期效果,僅是短期有刺激景氣效果。多次發放,徒然降低外資對台灣商業環境的評等,也會使得國際貿易的「馬婁條件」劣化,傷害貿易部門。

六、乘數效果:單次發放,在消費者效用的分析上,替代效果大於所得效果;多次發放,在日積月累的情況之下,所得效果會大於效果,產生擴張路徑的偏向。亦即在消費部門上出現「邊際效用遞減」或是「過飽足」的現象,這個時候,用以支撐消費券發放的經濟學理論,其立論基礎就會產生動搖,因為不再符合經濟學理上的假設條件;難以獲得學界與知青的認同。況且消費券只是政府振興經濟新方案的一環而已,不會是最主要的經濟政策;提振經濟主要措施,還是需要依賴擴大公共建設與擴大就業法案。

七、排擠投資:當消費佔據所得支出的絕大部分支出項目時,投資部門的環境會更顯艱難;因為被保留下來未使用在消費的手頭現金,會被用在支付跨代的稅務上面,才能償付陡增的國債孳息,亦即毛投資項的絕大部分項目都是折舊項跟債項,淨投資幾近於零。而消費券的受益廠商,大多是投資報酬率不高的傳統民生行業以及3C電子產業;過度挹注資源在這個部門,終究不是火車頭產業,亦非長遠之計。而其他投資報酬率較高的產業,在等不到活水之後,唯有下市或出走,傷害經濟成長。

八、排擠人口:消費券再多次發放之後,就會產生貨幣幻覺;使得車市與房市等耐久財的物價,居高不下。進一步會提高家計單位的結婚成本與生養成本,使得結婚率與人口出生率雙雙降低;這會直接傷害經濟成長與永續發展。此外,還會惡化目前人口結構老化與少子化問題。

九、社會風氣:回顧本次景氣衰退,就是肇因於美國過度舉債消費,所造成的次貸危機,透過金融工具的增幅,才有此罕見規模的海嘯。多次發放消費券,就是再一次複製美國的失敗經驗。

十、大眾傳播:在今日意識形態泛政治化的局勢下,執政團隊動輒得咎,宜步步為營,謹慎運作有限的財政經費。媒體對閱聽收視率的爭奪,已經到達是無的放矢之境界,配合言論免責權的過度使用,就會對政策信用產生無以彌補的傷害。這次發放工作動用選務系統,已經讓民間發生「消費券綁選票」的疑慮;未及端正視聽之前,又有多次發放之揣測,無疑雪上加霜。

十一、地下經濟:多次發放比起單次發放,並非具備「固定規模報酬」的性質。本次發放並未引起偽造集團的覬覦,多次發放以後,發放成本與執法查緝的成本就會上升。因此,多次發放消費券將是成本遞增、而且效益遞減的政策。

十二、選舉尋租:多次發放消費券,將會產生地方搭政府中央便車的問題,又回到過去財政紀律不良的老路;屆時就會演化成「觀光消費券」、「敬老消費券」、「風災消費券」,作為地方首長濫開選舉支票的籌碼,過度濫用中央資源,反而不認真經營選區,辜負選民期待。

貳、消費券振興經濟經濟的後續對策與建議

一、發行資訊透明化,以昭公信:消費券發行完畢,並不代表工作結束,卻是政府執行有效政策的開始。建議每二週的週三,由中央銀行公佈回收的窖藏數量,作為後續的追蹤監理的重點;畢竟以刺激消費作為振興經濟的手段,顯現乘數效果的存在,方能獲得民眾對政府的信任。乘數效果不但要存在,還要觀察半衰率的速度,才能作為日後參考之依據。

二、財政紀律嚴格化,以肅政風:既然數據未能立即顯現,如上列諸多分析,「多次發放」消費券是成本高於效益甚多。「單次發放」消費券是安慰劑,不能天天吃,「多次發放」消費券是迷幻藥,吃多了會傷害根本。而且消費券是靠全民舉債,不能說發就發。振興經濟要先能振作民心!地方濫用消費券,既不得民心擁戴,又敗壞經濟,適得其反。

三、政策品質管制化,以保穩定:在經濟衰退、企業倒閉、業務緊縮、裁員、失業率高漲的環境下,政府的確應該在相關法令規範下,儘可能提出各種方法,以提振經濟、活絡消費,但舉債發放消費券,就跟國安基金很類似,都是「非常時期的非常做法」。如果是偶發,各部協辦還不算是加重公部門成本。但是以後演變成「多次發放」消費券,就會存在有一個統籌的負責單位,成本計算就不是那麼簡單。

(本文發表於98年2月12日中央網路報)[/siz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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